社会发展的动力系统和历史进程:
一、社会基本矛盾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这两对矛盾,被称为社会基本矛盾。主要根据是:
其一,这两对矛盾横贯人类社会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等三大领域的各个方面,其内部韵矛盾关系构成了社会关系的基本结构。
其二,这两对矛盾纵贯人类历史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等五种社会形态的发展始终,其内部的矛盾运动构成了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
其三,这两对矛盾之间的辩证关系及相互作用标示着一种社会制度是进步还是落后的具体性质和状态,规定着一种社会形态是发展壮大还是走向没落的基本过程和趋势,构成了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中生产关系要适合生产力、上层建筑服务于经济基础等两大基本规律。
在社会发展动力系统中,社会基本矛盾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其他社会矛盾都是这两对矛盾某个方面及某种形式的展开,是在这两对矛盾的基础上产生、发展、解决并对社会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的。进一步说,由于物质资料生产是整个社会生活的前提与基础,而包括社会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在内的上层建筑是在物质资料生产基础上产生并服务于物质资料生产的,所以在上述两对社会基本矛盾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比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具有更为根本的意义。
1.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
(1)生产力、生产关系与生产方式
人类改造自然以获得物质生活资料的活动称为劳动,亦称生产,是人类最基本、最重要的活动,是人类生存以及从事其他一切活动的基础与前提,也是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
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对于人类社会的生存与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弄清楚人类具体以怎样的方式进行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对于认识人类社会的发展动力、发展过程、发展阶段、发展水平等也是至关重要的。所谓生产方式即人类从事物质生活资料生产、获得物质生活资料的具体方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生产中怎样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称为生产力,二是生产中怎样处理人与人的关系,称为生产关系。生产力是生产方式的内容,生产关系是生产方式的形式,一定的生产方式是一定的生产力与一定的生产关系的矛盾统一体。生产方式是具体的,在自身内部矛盾的推动下,生产方式不断发生着进步与变化,在历史上先后出现了原始公社的生产方式、奴隶制生产方式、封建制的生产方式、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等五种基本的生产方式。
(2)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及其运动
一定的生产方式是一定的生产力与一定的生产关系构成的矛盾统一体。在生产方式的矛盾统一体中,生产力决定着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具有反作用,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
①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主要表现在:第一,生产力的性质和水平决定生产关系的性质和形式,即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第二,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决定生产关系的变革,即当生产力发展到原有生产关系容纳不了的时候,便要求改变与生产力不相适应的旧生产关系,建立与生产力相适应的新生产关系,从而实现生产关系的变革。
②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具有反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当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状况时会促进生产力发展。第二,当生产关系不适合生产力状况时会阻碍生产力发展。
③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构成了生产方式及其矛盾运动。主要表现在:生产力作为生产方式的内容是相对活跃的,生产关系作为生产方式的形式是相对稳定的,因而二者间始终存在着矛盾。具体过程是:当一种新的生产关系适应当时生产力要求建立起来的时候,与生产力发展状况基本上是适合的,因而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相对稳定的生产关系就会越来越落后于生产力,从而妨碍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这时必须对生产关系在不改变其性质的前提下进行一定的调整或改革,以尽可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当一种生产关系已经落后到基本不适合生产力状况,在不改变生产关系性质的前提下调整与改革已经不可能满足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时,就必须变革旧的生产关系,建立新的生产关系,通过根本改变生产关系的性质,实现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发展状况新的基本适合,形成新的生产方式。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始终存在着这种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并表现为从基本适合到基本不适合再到新的基本适合的矛盾运动过程,如此循环往复,推动着生产方式从低级向高级不断发展,而生产方式的发展又推动着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
(3)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状况的规律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运动,这些辩证关系的综合就构成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状况的规律。这一规律贯穿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全过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具有重要意义:第一,它揭示了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必然性;第二,它是我们党确定革命和建设的任务,制定路线、方针、策略的客观依据。
掌握这一规律具有重要意义:第一,作为社会历史发展的基本规律,它揭示了资本主义灭亡,社会主义胜利的客观必然性。第二,它是我们党制定路线、方针、政策,推动经济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事业,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重要依据。
2.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
(1)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和社会形态
经济基础是指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那一种生产关系各方面的总和,体现着社会中人与人的经济关系。经济基础的内容是生产关系,但并不是社会经济结构或经济制度中的各种生产关系都能进入经济基础,只有占统治地位、决定社会经济结构或经济制度性质的那一种生产关系才是支撑起社会上层建筑,决定上层建筑性质并得到上层建筑服务的经济基础。
上层建筑是对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政治法律制度与设施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意识形态的总称,体现着社会中人与人的政治关系和思想关系。上层建筑是与经济基础相对应的范畴,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法律制度与设施,体现的是人们的政治关系,称为政治上层建筑;另一部分是反映经济基础并为之服务的思想观念体系,体现的是人们的思想关系,称为思想上层建筑或社会意识形态。政治上层建筑和思想上层建筑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又同为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
社会形态是一定的经济基础与一定的上层建筑构成的矛盾统一体。社会形态是指一定社会制度、社会关系的具体形态。经济基础揭示了社会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关系,上层建筑揭示了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政治关系和思想关系,所以一定的经济基础与一定的上层建筑的矛盾统一体就具体地、全面地揭示了一定的社会形态。社会形态是具体的,在自身内部矛盾的推动下,社会形态不断发生着进步与变化,在历史上先后出现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是共产主义社会的低级阶段)等五种基本的社会形态。
(2)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及其运动
一定的社会形态是一定的经济基础与一定的上层建筑构成的矛盾统一体。在社会形态的矛盾统一体中,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
①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主要表现在:第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产生,即上层建筑是适应经济基础发展的需要,为了服务于经济基础而建立起来的。第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性质,即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会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先进的经济基础支撑的是先进的上层建筑,落后的经济基础支撑的是落后的上层建筑。第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变革,即当一种经济基础进行内部的改革与调整时,必然也要求上层建筑进行相应的改革与调整,当一种旧的经济基础被新的经济基础代替之时,旧的上层建筑也或迟或早被新的上层建筑所代替。
②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这种反作用集中表现为上层建筑为经济基础服务:第一,上层建筑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方式是,根据经济基础的需要而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和领域进行控制和调节。第二,上层建筑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内容是,一方面保护和促进自己的经济基础的形成、巩固和发展,另一方面消灭和排斥异己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包括旧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残余和新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萌芽。第三,上层建筑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性质取决于其所服务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即如果上层建筑服务的是适合生产力发展的先进经济基础,则该上层建筑反作用的社会性质是进步的,如果上层建筑服务的是不适合生产力发展的落后经济基础,则该上层建筑反作用的社会性质是反动的。
③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相互作用构成了社会形态及其矛盾运动。一种社会形态建立初期,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是基本适合的。这时二者之间虽然也有矛盾,但可以在该社会形态内部通过改革和调整加以解决。当一种社会形态发展到没落时期,经济基础已基本不能适合生产力发展要求,上层建筑的状况与经济基础领域中的变革要求也已经基本不适合了,这种矛盾就必须通过先进阶级的社会革命,消灭旧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建立新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新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一旦建立起来,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就实现了在新的基础上的新的基本适合,从而又开始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新的矛盾运动。在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这种由基本适合到基本不适合,再到新的基本适合的永无止境的矛盾运动过程中,社会形态不断更新。如此循环往复,推动社会不断发展。
(3)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合经济基础状况的规律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运动,这些辩证关系的综合构成了上层建筑必须适合经济基础状况的规律。这一规律与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状况的规律一样,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具有重要意义。①它要求我们必须正确、全面地把握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避免犯上层建筑决定论和机械唯物论的错误。将上层建筑的反作用绝对化,甚至夸大为决定作用,是背离历史唯物主义原则的上层建筑决定论;将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绝对化,完全忽视和抹杀上层建筑的反作用,是背离辩证法原则的机械唯物论。②它是我们党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客观依据。我国社会主义上层建筑根本上是适合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但也必然存在着某些不适合的环节和方面。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党制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以及一系列方针政策,都是依据这一规律。
社会存在发展的基础和基本结构
一、唯物史观的创立及其意义
1.历史观的基本问题
(1)社会历史观
研究人与人类社会,首先遇到的就是什么是社会历史观的问题。历史观亦称社会历史观,是指人们在认识社会历史现象、解决社会历史问题时所采取的根本观点和方法。社会历史观所涉及的是社会历史领域具有根本意义的重大问题,如社会的本质与结构、历史的规律与动力、社会历史的主体与创造者、社会历史的发展趋势与未来等等。
社会历史观与哲学世界观有着密切的联系。社会历史问题说到底是人的问题。然而人不可能孤立地存在,于是许许多多的人结成为社会;人也不可能静止地存在,于是世世代代的人延续为历史。在这个意义上说,所谓社会就是人在空间上的展开,所谓历史就是人在时间上的展开,所谓社会历史观就是作为主体的人以自身为客体而形成的系统化、理论化的总观点、总看法。
哲学是世界观,它所面对的应该是整个世界,它所研究的应该是无论自然、社会、思维中都起作用的普遍规律。然而在现实世界中,能够并需要研究世界本质与规律的只能是人,人是世界上惟一的主体,物质世界及其本质与规律是因为有了人才成为客体的。因此在哲学研究的对象中理所当然地包括人类社会历史本身的本质与规律,社会历史观也理所当然地是哲学的必须的和主要的有机组成部分。
哲学是理论化、系统化的世界观,社会历史观作为哲学的主要组成部分应该在基本原则与立场上与其所从属的哲学世界观保持一致。然而哲学发展的历史上却并不总是这样。那些在世界观上坚持唯心主义的哲学,在社会历史观上当然还是坚持唯心主义;那些在世界观上,特别是自然观上坚持唯物主义的哲学,如古代朴素唯物主义和近代形而上学唯物主义,在社会历史领域也成了唯心主义。也就是说,直至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以前的19世纪上半叶,人们仍然没有建立起唯物主义的社会历史观。如果说在整个世界观领域是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两军对垒,在社会历史观领域却是唯心主义的一统天下。这主要由于社会历史条件和实践水平的局限,以及社会历史本身的复杂性、特殊性。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建立唯物的、辩证的世界观的同时,将唯物论与辩证法也贯彻到社会历史领域,在哲学史上第一次建立起了唯物史观,使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世界观成为了唯物辩证的自然观和唯物辩证的社会历史观相统一的“一整块钢”。
认识社会历史现象、解决社会历史问题并不是哲学独有的任务。社会历史问题也是社会学、历史学等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哲学的社会历史观与社会科学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就区别而言,社会科学是以社会历史的具体领域、具体规律为研究对象的,而哲学的社会历史观则是以整个社会历史发展的最一般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就联系而言,一方面,人们在社会实践中,总是首先对社会历史各个领域与过程进行分门别类的具体研究,通过这种研究积累大量的材料,然后才能上升为社会历史观,所以,社会科学是社会历史观的基础,社会历史观是对社会科学的综合与概括,社会历史观离不开社会科学;另一方面,社会历史观一旦产生又能反过来影响社会科学的研究,给社会科学研究以世界观、方法论的指导,社会科学离不开社会历史观。总之,社会历史观与社会科学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割裂二者的联系或用一方否定、取代另一方都是错误的。例如,我国曾一度出现过的以历史唯物主义取代社会学,特别是理论社会学的错误,既伤害了社会学,也伤害了哲学。
(2)历史观的基本问题
社会历史观面对的是社会历史问题。全部社会历史现象可以分为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两个方面,社会存在指社会生活的物质方面,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总和,包括地理环境、人口因素、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起着主要的决定性的作用。社会意识指社会生活的精神方面,是社会精神活动和精神生活的总和;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问题是社会历史观的基本问题。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问题之所以是社会历史观的基本问题,其根据在于:
第一,它是一切社会历史观无法回避的问题。社会生活繁芜复杂,但概括起来无非社会物质现象和社会精神现象两大类。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这对范畴就是对这两类现象的最高概括和抽象。因此,要建立哲学高度的社会历史观,就必须研究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这两大现象,并回答它们之间的关系。
第二,它是哲学基本问题在社会历史领域的延伸。社会历史观是整个世界观的有机组成部分,哲学世界观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因而在社会历史领域,作为历史观的基本问题自然地就是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关系问题。
第三,它是划分唯物史观与唯心史观这两种对立的历史观的根本标准。凡主张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就属于唯物史观或历史唯物主义;凡主张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就属于唯心史观或历史唯心主义。唯物史观与唯心史观的一切对立都是围绕这个问题展开的。
第四,它规定着各门社会科学及现实生活中研究解释具体社会历史现象的基本方法与基本观点。
2.唯心史观的根本缺陷及其根源
自从有哲学以来,在自然观上就一直存在着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对立和斗争,但在社会历史观上,在马克思主义产生以前,没有形成系统的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唯心史观的产生及其在社会历史领域长期独占统治地位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深刻的社会、阶级和认识论的根源。
第一,社会根源。在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发展起来以前,手工劳动的生产规模狭小,人们基本上处于自给自足的封闭隔绝状态;交通和通讯的不发达,使得民族、地区和国家之间的交往只能局限于很小的范围。社会的这种发展水平,一方面使得社会本身发展缓慢,内在的深层的东谣不能充分展开和暴露,另一方面也限制了人们的眼界,使人们看不到社会历史过程的共同性、重复性,从而无法发现社会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只能用想像的联系去取代社会历史本身的客观的联系。
第二,阶级根源。在阶级社会中,对社会现象的解释,直接同阶级利益有关。一方面,在阶级社会中,广大劳动人民被剥夺了享受精神文化活动的权利,只能去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不可能产生系统的属于他们自己的历史观,更不可能产生出唯物主义的历史观。另一方面,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都是掌握着精神生活的特权,但只占人口极少数的剥削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既得利益,必然要贬低广大物质财富创造者的作用而夸大少数英雄人物的作用,贬低劳动者创造的物质的力量而夸大统治者控制的精神的力量,不可能正确面对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建立唯物史观。
第三,认识论根源。社会规律与自然规律有着重大的差别:自然规律是由自然界中各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力量互相作用的结果;社会规律则是通过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而形成的,一切历史事件和社会活动无不打上参与者,特别是少数发动者和带头人的意识的烙印。这一切容易使人产生一种错觉,似乎社会历史是由人的思想动机和少数英雄人物决定的。而不去探究这些“大人物”为什么会出现,他们的思想动机产生的物质根源是什么。因而不能揭示出物质生产活动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人民群众是实现社会发展和变革的决定力量。
3.唯物史观创立的伟大意义
(1)唯物史观的创立
在社会历史观的基本问题上,唯物史观或历史唯物主义主张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唯物史观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独创,但并非凭空创造,而是有着深厚的思想理论来源和深刻的社会历史条件。
第一,思想理论来源。尽管唯物史观产生以前,对社会历史的研究总体上受唯心史观的支配,但还是出现过许多有价值的观点,成为唯物史观的理论来源。特别是进入资本主义时代以后,由于生产的发展和科学的进步,人们对社会历史的认识大大深化。如,关于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法国启蒙思想家爱尔维修就提出过“人是环境的产物”的观点,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第一次从经济上对社会人群进行了分析,法国历史学家基佐明确提出应该从社会本身去认识和理解社会政治制度,而不是以某一社会的政治制度来解释这个社会的特定状态。又如,关于阶级斗争及其对社会历史的推动作用,法国历史学家梯叶里把英国革命描写为资产阶级与贵族为各自的利益而进行的一场斗争,法国历史学家米涅认为阶级斗争是法国历史政治事变的动力。再如,关于未来社会的理想,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了深刻的揭露和激烈的批判,主张用新的更合理的社会取代这种制度,提出了一些接近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其中,圣西门提出“一切人都应当劳动”,傅立叶提出妇女解放的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尺度,欧文甚至亲身进行了共产主义社会的实验。上述思想虽然没有形成完整的唯物史观,但对唯物史观的产生具有重要影响。特别是空想社会主义者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揭露和批判,对马克思深刻认识资本主义社会具有重大启发意义,是马克思唯物史观最直接的理论来源之一。
第二,社会历史条件。到19世纪中叶,欧洲的资本主义有了长足的发展,各种社会关系与社会矛盾进一步展开,历史事件的思想动机背后的物质原因逐渐显露了出来,人们审视社会历史的眼界大开。以三大工人运动为标志,无产阶级作为独立的政治力量已经登上政治舞台,其历史主体意识的觉醒,其在动摇旧制度斗争中所展示的强大力量,其对美好社会的强烈渴望,都呼唤着唯物史观的出现。
这一切表明:唯物史观产生的条件已经成熟。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即使不是马克思,也会有别的什么人把它创造出来。
(2)唯物史观创立的意义
唯物史观的创立,是社会历史观的革命性变革,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第一,唯物史观的创立,在哲学史上第一次唯物地、辩证地解决了社会历史观的基本问题,使唯物主义世界观第一次有了完备的形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恩格斯将唯物史观与剩余价值理论并称为马克思一生的两大贡献。马克思以前的旧哲学,在社会历史观上,唯心主义固然是错误的,唯物主义也是不彻底的。旧唯物主义在社会历史观上的不彻底性具体表现为,它的自然观是唯物主义的,而在社会历史领域却陷入了唯心主义。所以恩格斯称之为“半截子”的唯物主义。马克思不仅批判了唯心主义社会历史观的荒谬性,也批判了旧唯物主义社会历史观的片面性和不完备性,并在实践的基础上实现了唯物辩证的自然观和唯物辩证的社会历史观的统一。他指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
第二,唯物史观的创立,为人们认识和研究社会历史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使社会科学第一次有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科学。社会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对它的每一部分都可以进行相对独立的研究,从而形成了具体的社会历史学科,如社会学、历史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伦理学、美学等等。这些具体的社会历史学科以往主要是在唯心史观的指导下建立的,因而总是从社会意识中寻找各种社会现象的根源,不仅不可能正确揭示社会历史某一领域的规律,它们自身因此也不能成为真正的科学。唯物史观创立以后,人们才终于明白,社会历史现象的最终原因“不应当到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不应当到有关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到有关时代的经济中去寻找”。运用这样一种方法指导人们认识和研究社会历史,就不会把社会现象和历史事件的根源仅仅归结为思想动机,而是要追究思想动机背后的物质根源;就不会满足于对社会现象和历史事件的描述,而是要去揭示社会现象和历史事件的内部联系,即揭示社会历史的规律性,从而使得社会历史科学具有如同自然科学一样的精确性而成为真正的科学。
实践和认识
一、认识的本质
1.实践及其基本形式
(1)实践
马克思主义哲学既批判唯心主义把实践归结为主观精神活动的错误,也克服旧唯物主义把实践等同于动物本能活动的缺陷,认为实践是人类能动地改造和探索现实世界的一切社会性的客观物质活动。
(2)实践的基本特点
实践具有三个基本特点:第一,客观物质性。实践是客观的感性物质活动。实践的主体、手段、对象、过程和结果,都是客观物质性的。只有坚持实践的客观物质性,才能从根本上与唯心主义实践观划清界限。第二,自觉能动性。实践是人类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不同于动物的本能活动。实践的自觉能动性突出地表现在它的创造性,即能够创造出客观世界中本来没有的东西。这种自觉能动性,是人区别于动物的特点,其发挥程度的高低,是人类实践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只有坚持实践的自觉能动性,才能从根本上与旧唯物主义实践观划清界限。第三,社会历史性。实践是社会的、历史的活动。只有坚持实践的社会历史性,才能从根本上既与唯心主义实践观,又与旧唯物主义实践观划清界限。
(3)实践的基本形式
人类的实践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实践具有三种基本形式:第一,生产实践。生产实践是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活动,是决定其他一切实践活动产生和发展的最基本的实践活动。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第二,社会交往实践。处理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交往实践是为了配合生产实践所进行的活动。在阶级社会中,这种实践活动主要表现为阶级斗争、社会革命、社会改革等。第三,科学探索实践。科学探索实践是在近代从生产实践中分化出来的专门为了认识世界而进行的一种探索自然和社会规律的尝试性和准备性的实践活动。在现代社会,这种实践活动对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作用越来越大。
2.实践对认识的决定作用
在实践和认识的辩证关系中,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对认识起决定作用,表现在以下方面:(1)实践是认识的来源。首先,认识产生于实践的需要;其次,只是在实践中人们才能认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再次,一切真知都来源于实践。通过亲身实践获得的知识是直接经验,通过读书以及其他方式学习获得的知识是间接经验。直接经验和间接经验是源和流的关系。(2)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首先,实践不断给人们提出新的认识课题,并提供解决新课题的新材料,推动人们去探索和解决;其次,实践不断给人们提供新的经验和日益完备的认识手段和物质条件,使认识不断深化和发展;再次,实践还改造了人们的主观世界,锻炼和提高了人的认识能力。(3)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人们在实践中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只有回到实践中去才能得到检验。(4)实践是认识的最终目的。人们认识的目的在于正确地指导实践,有效地改造世界。总之,认识的来源、发展动力、检验标准和目的,认识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依赖于实践。所以,实践对认识具有决定作用。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
3.认识是主体在实践基础上对客体的能动反映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基于实践在认识中的决定作用,科学地指出,认识的本质是主体在实践基础上对客体的能动反映。在认识论中,最根本的问题是主观与客观、认识与实践的相互关系问题。正是对这种关系的不同回答,产生了可知论与不可知论、唯物主义反映论与唯心主义先验论、能动的反映论与直观的反映论之间不同观点的对立,要深刻地把握认识的本质,必须弄清这些对立的不同观点。
(I)可知论和不可知论的对立
可知论和不可知论对立和分歧的焦点是:思维和存在是否具有同一性,客观世界及其规律能否为人们所认识,人们是否具有正确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力。不可知论是一种否认人类能够认识客观世界的可能性、或否认彻底认识客观世界可能性的哲学理论。不可知论的基本哲学倾向是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其社会作用是调和科学和神学的对立,贬损知识的作用,对于科学的发展和人类的实践活动是十分有害的。.
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以前,唯心主义和彻底的唯心主义哲学家,在论证世界的可知性时,都对不可知论进行过批判。
一切唯物主义哲学都是可知论。唯物主义可知论从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的基本事实和前提出发,认为物质世界是人类认识的根本对象,人能够在自己的感觉、观念和思想中再现客观世界。近代德国唯物主义哲学家费尔巴哈认为,在自然界中,没有任何不能用感官感觉的现象和感知的属性,人的理性能力能够从现象达到对本质的认识;个别人所不知道的事情,人们集合起来就会知道;我们现代尚未认识的事物,将被我们的后代所认识。
(2)唯物主义反映论和唯心主义先验论的对立
在承认世界可知性的前提下,对世界为什么可知和如何可知的问题上,存在着唯物主义反映论和唯心主义先验论两条根本对立的认识路线。其对立和斗争的焦点是:坚持“从物到感觉和思想呢,还是从思想和感觉到物?”唯心主义哲学把物质世界看成是主观意识和“客观精神”的产物,认为思想和认识是先于物质、先于实践经验的东西,故称先验论或先天论。主观唯心主义认为,人的思想或认识是主观自生的,是心灵的自由创造物。客观唯心主义认为,人的思想或认识是神灵的启示和绝对精神的产物。主客观唯心主义的具体说法和表现形式虽然不同,但在本质上都是主张认识来源于精神,颠倒物质和意识的关系,坚持“从思想和感觉到物”的唯心主义先验论认识路线,否认唯物主义反映论。
一切唯物主义都坚持“从物到感觉和思想”的认识路线。反映论是一切唯物主义认识论最本质的共同特征。所谓反映论就是确认认识的本质是人脑对客观世界的反映的认识原则,坚持没有被反映者就不可能有反映,被反映者不依赖于反映者而独立存在。唯物主义反映论的基本观点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承认和肯定在人的意识之外,独立地存在着不依赖于意识的客观物质世界,它是人们认识的对象,是认识内容的唯一来源。离开客观世界,离开被反映者,认识就失去了对象和内容,也就不会产生反映。承认和肯定反映论的这一基本观点,就是承认和肯定客观物质世界是第一性的,主观精神世界是第二性的,从而划清了唯物主义同唯心主义的界限。
其二,承认和肯定认识是对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意识是客观世界的主观映象。只承认客观物质世界是认识的对象、内容和源泉,这是反映论的首要前提,但还不等于反映论。只有承认和肯定认识既以客观世界的事物为内容,又是对客观事物的主观映像,才算是反映论。承认和肯定反映论的这一基本观点,就划清了唯物主义反映论同唯心主义先验论的界限。
其三,承认和肯定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主张认识能够正确反映客观世界,获得客观真理。反映是由反映者来实现的。虽然反映者要受到自身肉体和精神状况的制约,不同的人对同一事物的反映可能有所不同,甚至同一个人在不同的主客观条件下对同一事物的反映也会有所不同,但人的认识能够反映外部世界,能够认识客观真理。承认和肯定反映论的这一基本观点,就划清了唯物主义反映论同不可知论的界限。
唯物主义反映论这三个基本观点是密切联系的有机整体,割裂或否认其中任何一个基本观点,都必然离开唯物主义反映论,陷入唯心主义先验论或不可知论。
(3)能动的反映论和直观反映论的根本区别
一切唯物主义都认为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反映,但在怎样反映客观世界这个重大问题上,辩证唯物主义和旧唯物主义又存在着性质上的根本区别。旧唯物主义的反映沦有两个根本的缺陷:其一,旧唯物主义反映论离开社会实践,离开人的社会性和历史发展考察人的认识问题,因而不了解实践对认识的决定作用。正因为这样,它看不到作为实践主体的人同动物的反映活动之间的本质区别,把认识过程看做是消极被动地接受客体刺激而作出直观反映的过程;在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上,它把客体仅仅看成是认识的对象,只看到反映和被反映的关系,没有看到客体是主体的实践对象,是更为重要的改造和被改造的关系,从而不了解主体对客体的能动作用;在社会领域,它不能坚持社会意识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陷入了唯心史观。
其二,旧唯物主义不能把辩证法应用于反映论,因而不懂得认识过程的辩证法。正因为这样,旧唯物主义不懂得认识正是在实践基础上由不知到知、由片面到全面、由现象到本质的不断扩展、不断深化发展,把认识看成是从客体到主体单向的一次完成的反映;不懂得主体和客体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的辩证法,因而看不到主体对客体的能动作用;不了解解决主观和客观之间矛盾的一系列辩证关系,在认识上陷入片面性和绝对化。
旧唯物主义反映论的两个根本缺陷,使它不能揭示认识的真正本质、过程和基本规律,从而不能驳倒不可知论和唯心主义先验论。
辩证唯物主义反映论在继承了旧唯物主义反映论合理前提的同时,又克服了它的严重缺陷。辩证唯物主义反映论立足于社会实践并应用辩证法来说明认识的产生、本质、过程和基本规律,创立能动的科学的反映论,它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首先,它把科学的实践观引入认识论,强调社会实践是认识的基础。社会实践科学地确定了认识的主体和客体及其相互关系,认为主体和客体的关系首先是改造和被改造的关系,由此才产生了它们之间的反映和被反映的关系。正是在这种双重关系中,主体不断地克服自身与客体的矛盾,使认识不断地发展和深化,科学地揭示了认识的产生和本质及其发展过程的规律性。同时,实践又锻炼和发展了主体的认识能力,创造新的认识工具,扩大认识领域,提高认识精度,不断地使客体满足主体的需要。总之,实践表明,主体是为了实现一定的认识目的而自觉地主动地在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反映客观世界的,这个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客体主体化和主体客体化的双向互动过程,是认识主体在实践中积极能动地反映和创造的过程。
其次,它把辩证法应用于反映论,科学地阐明了认识发展的辩证过程,揭示了认识运动的基本规律。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把辩证法贯彻于反映论,指明了人的认识是一个充满矛盾运动的过程,主观和客观、主体和客体、认识和实践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认识的辩证运动不仅表现在实践基础上能动地从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而且表现为理性认识能动地返回实践、指导实践;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循环往复,以至无穷,人的认识在实践和认识的辩证运动过程中。不断深化和发展,发现真理和发展真理,这就是认识辩证运动的基本规律。
最后,它把反映论原则贯彻到各个领域,是全面的彻底的反映论。辩证唯物主义反映论不仅认为,人们的自然知识是对自然界的反映,从而同唯心主义先验论和不可知论区别开来;而且还把反映论原则贯彻到社会历史领域,认为社会知识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从而对社会意识现象作了唯物主义的解释,克服了旧唯物主义反映论的不彻底性。
总之,由于旧唯物主义认识论缺乏实践观点和辩证法观点,它是直观、被动的反映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坚持实践观点和辩证法观点,因而它是能动的科学的反映论。以实践为基础的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的观点,科学地揭示了认识的本质和规律,实现了人类认识论的伟大变革。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认识主体对客体的能动的反映是摹写性与创造性的统一。反映具有摹写性是指,人的认识作为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必然要以某一客观事物为原型,它总是力图在思维中再现客观事物的状态、属性、关系,本质和规律。反映的摹写性决定了反映的客观性。反映具有创造性是指,人的认识不是对客观对象简单的直观的摹写,不是照镜子似的原物映现,而是一种能动地创造性的活动。人的认识活动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认识活动不仅仅是要获得与直观客体相对应的感性形象,更为重要的是以概念、命题、公式等抽象形式出现把握客体事物本质和规律的理论体系。这种理论体系是在对客体感性材料加工过程中进行创造性思维活动的结果。反映的创造性体现着主体的能动性。在人的实际认识过程中,摹写性与创造性是辩证的统一。摹写是具有创造性的摹写,而不是直观的照镜子式的摹写;创造是以摹写为基础的创造,而不是主观随意的创造。如果只讲反映的创造性,不重视反映的摹写性,就会陷入否认认识客观性的唯心主义先验论;如果把反映完全等同于摹写,不重视反映过程的创造性,就会陷入否认认识能动性的旧唯物主义直观被动的反映论。
二、认识的辩证发展过程
1.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
人的认识过程首先是从实践到认识,即在实践的基础上从感性认识能动地发展到理性认识,这是认识过程中的第一次飞跃。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既是由实践到认识的辩证运动过程中的两个阶段,也是人们观念地把握客观世界的两种形式。
(1)感性认识
感性认识是认识发展的初级阶段,是人们通过感觉器官对事物的现象,对事物各个片面和外部联系的认识,其特点是直接性和形象性,包括感觉、知觉和表象三种形式;感觉是感官对客体的个别属性和特征的直接反映;知觉是主体对客体表现现象和外部联系的综合反映,是主体把对客体的各种感觉组合起来形成的多种特性的整体感性形象;表象是主体对过去感觉和知觉过的客体的回忆,是客体的形象在主体头脑中的再现,是对知觉的直接综合和概括。
(2)理性认识
理性认识是认识发展的高级阶段,是人们通过抽象思维而得到的关于事物的本质、事物的全体和内在联系的认识,其特点是间接性和抽象性,包括概念、判断和推理三种形式:概论是对同类事物共同的、一般本质的反映;判断是对事物之间的联系和关系的反映,是主体对客体是否具有某种属性的评判和断定,判断是概念的联系和憎爱分开,是运用概念之间的关系揭示客观事物本身关系的思维形式;推理是从已有的判断合乎规律地推出新的判断的思维形式。推理同概念、判断之间是相互联结的。判断是概念之间的矛盾的展开,推理则是判断之间的矛盾的展开,反之,推理又形成新的判断和新的概念。
(3)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的关系
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是认识发展过程中两个不同的阶段,在内容、形式和特点上都有质的区别。但二者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实践的基础上达到辩证统一。第一,二者是相互联系的。一方面,理性认识依赖于感性认识,这是认识论中的唯物论;另一方面,感性认识有待于深化发展到理性认识,这是认识论中的辩证法。第二,二者是相互渗透的。一方面,感性认识中包含着理性因素,另一方面,理性认识中也渗透着感性因素。实践是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统一的基础。
(4)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条件与途径
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是人的认识发展过程中一次意义重大的飞跃。正确实现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飞跃的条件:第一,通过实践和调查研究,获得十分丰富和合于实际的感性材料,是实现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基础和前提;第二,运用科学的思维方法,对感性材料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加工、制作,形成概念、判断和推理,是实现由感性认识能动地飞跃到理性认识的正确途径。
割裂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辩证统一,在理论上就会导致经验论和唯理论的错误;在实践中还会导致经验主义和教条主义的错误。
2.从理性认识到实践
(1)理性认识与实践的关系
在实践的基础上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是认识过程中的第一次飞跃,达到了理性认识,认识运动并没有结束,还必须从理性认识回到实践,实现认识过程中的第二次飞跃。从理性认识到实践是意义更为重大的飞跃,这是因为:第一,认识世界的目的是为了改造世界,只有用理论指导实践才能实现改造世界的目的。第二,理性认识只有回到实践中去,才能得到检验、丰富和发展。
(2)正确实现从理性认识到实践飞跃的条件
正确实现从理性认识到实践飞跃的条件:第一,要从实际出发,坚持一般理论和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第二,要把关于事物的认识与主体的需要结合起来,确定行动的目的和计划。第三,要使理论为群众所掌握,化为群众的自觉行动;第四,在理论转化为大规模的实践以前。必须经过一系列中间试验,总结经验教训。
3.认识运动的总规律
(1)认识运动的不断反复
认识过程具有反复性。人们对于复杂事物的认识,由于受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往往需要经过从实践到认识和从认识到实践的多次反复才能完成。
(2)认识运动的无限发展
认识过程具有无限性。客观世界的发展是无限的,社会实践的发展也是无限的,因而人类认识的发展也是无限的。
认识运动的不断反复和无限发展表明,认识运动既不是封闭式的循环,也不是直线式的前进,而是螺旋式的上升运动。“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至无穷”,使认识不断由低级向高级发展。这就是认识运动的总过程、总规律。它体现了主观和客观、认识和实践之间的具体历史的统一。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党的群众路线是一致的。把握人类认识运动的总过程、总规律具有重大意义,它是党的群众路线的认识论基础。
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
1.社会形态及其演化
(1)社会与社会形态
社会与社会形态是两个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概念。社会是一个抽象的一般的概念,标志着人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及其与自然存在的区别。社会形态是一定生产力水平基础上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体,是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统一体。社会形态概念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用以划分和描述社会发展不同阶段的重要概念,是社会及其发展的具体存在形式,标志着一定社会所具有的独特特征。
社会形态虽然比社会要具体,但它作为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概念也具有概括性。从历史上看,在不同地区、不同时代,存在过许多不同的共同体,它们各有自己的特点,但不能把历史上和现实中存在的各具特色的国家或民族,都视为一个彼此独立的社会形态。例如,英国、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家,虽然各有其特点,但并不是各不相同的社会形态,而是属于同一社会形态的不同国家,它们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根本性质是相同的,都是资本主义的社会形态。社会形态这一概念就是对这些不同的社会共同体的共同性的概括,概括它们之间具有共同性质的基础性的东西,从而探讨它们共同的发展规律。
(2)社会形态的演化
①社会形态演化的客观必然性。社会形态的更替是一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过程。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必然同现存的生产关系发生矛盾,要求生产关系发生改变以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随着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即经济基础发生变更,全部庞大的社会上层建筑也或快或慢地发生变革,从而新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统一的社会形态,代替了原来性质的社会形态。这种更替是必然的客观的。
②社会形态的演化是量变和质变的统一。其一,每一种社会形态都有其产生、发展和成熟的过程,这个过程是一个总的量变过程。在一定社会形态自身发展的量变过程中也包含有部分质变,它使社会的发展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如封建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劳役地租、实物地租、货币地租等阶段;资本主义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自由资本主义和垄断资本主义阶级。其二,从一种社会形态向另一种社会形态的转变,是社会形态的质变或飞跃。当社会形态的量变积累到超过社会形态本身的度,就引起社会形态的质变;使社会基本矛盾得到一次总的解决。新的更高级的社会形态代替旧的社会形态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在新的社会形态中又产生新的量变,如此量变、质变、新的量变不断演化,社会形态由低级向高级不断演进和更替。到目前为止,人类历史上已经形成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等五种社会形态。
2.社会发展道路的统一性与多样性
社会发展道路是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统一。
(1)社会发展道路的统一性性。社会发展道路的统一性表现为:其一,从人类社会发展的总趋势、总过程看,社会形态更替的次序是从低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表现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五种社会形态依次更替。其二,从每一国家或民族具体的历史进程看,如果没有外部因素的影响、冲击和干涉,一般也都会经历上述社会形态的依次更替。
(2)社会发展道路的多样性。社会发展道路的多样性表现为:其一,社会形态更替的具体次序是多样的。每一国家或民族,由于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社会形态的更替会出现种种特殊性。如有的国家和民族在发展中会跨越某一个、甚至某几个社会形态,直接进入更高级的社会形态。其二,社会形态的具体存在和运行模式是多样的。即使是相同的社会形态,不同国家或民族也会有各自的特点。其三,社会形态更替的手段与方式是多样的。有的要经历严重的社会冲突、社会动荡,也有的会相对平缓。
(3)社会发展道路统一性与多样性的实质。社会发展道路的统一性和多样性实质上是社会进步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曲折性)的必然表现。统一性体现了社会历史发展总的历史趋势和必然要求的普遍性,多样性则体现了不同国家或民族生存与发展条件的特殊性和解决各自矛盾的主动性、选择性和创新性。统一性表现为多样性,多样性体现着统一性。就当代中国实际来说,走社会主义道路是历史的必然,体现了社会进步道路的统一性。强调中国特色,从中国实际出发作出选择,体现了社会进步道路的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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